[转载]广州新规定:盗用QQ号 假冒他人发信息最高可罚1.5万
原始出处:cnbeta假冒他人发帖,盗用QQ号、传播病毒……这一系列网上“流氓”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15000元.改地名,群众不点头不能改!
昨日,《广东省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和《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地名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种网络不法行为被禁止
《草案》规定,9种网络不法行为被明令禁止,情节严重的将被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甚至取消联网资格.有9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9种被禁止的网络行为」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
●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应该 判刑 用QQ假冒他人发布信息最害怕了 乱世用重典 有这回事吗?我在广州杂没听说过 ^_^需要的呀,这和现实中的犯罪没什么区别的。 现在法律在一步步健全、政府当会事了/呵呵
也说明网络在国内已经有一定的地位了```` [s:268] 终于找到水区了…… 不会吧?不会是真的吧? 恩,个人认为该这么做
拿别人的号去发不该发的信息
可耻,强烈鄙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