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据《潇湘晨报》5月31日报道 2004年国庆期间,岳阳市民李志仁发现自己储存在工商银行用于旅游的5000元只剩了13.4元。李在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表上看到,存款已于9月29日被人通过电子银行转到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一个储户的账上,李还发现自己电子银行的密码也被人篡改了。事发后,银行拒绝了李的赔偿要求,双方由此对簿公堂。目前,双方均在等候法院的终审判决。
事情发生后的当年12月,李志仁起诉银行,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提供了工行、建行、交行、招行4家银行的个人电子银行的用户登录界面图,在登录后面3家银行的个人电子银行时,除必须输入注册号(卡号)及密码外,还要输入一个附加码,以此证明被告的电子银行系统保密措施不严。李同时提出,自己的密码外泄,是被告的电子银行系统遭受病毒入侵所致,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被盗的银行存款5019.7元及其他费用。被告东茅岭工行则辩称,从工行技术保障措施看,原告的密码只有其本人才知道,原告申请开办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采取的是“任意账户转账”方式,他的4970元存款被转入第三人账户,如果不是原告自己转账,也是其电脑遭到黑客攻击所致,与银行无关。
今年3月11日,岳阳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储户和银行均指责对方网络系统或是个人电子终端遭受黑客袭击,原告除了举证被告的电子银行登录界面比别的商业银行缺少一个附加码外,没有提供被告电子银行系统密级程度过低的其他证据,“在本案侦破之前,无法查明储户密码外泄的原因,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归属”。因此,一审判决李志仁败诉。
对此,李志仁不服,随后向岳阳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开庭审理,双方均在等候法院的终审判决。